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上周完成聆訊調查報告,提出七宗罪,其中三罪均與國際標準有關,包括(1)未能充份理解世衞《準則》,及須制定適用於香港的水質標準和完善的「水安全計劃」;(2)未有充份理解世衞就鉛訂定暫定準則值的意義;(3)未有按照英國標準的變化而更新法例。
正當坊間集中討論責任誰負,大家卻忽略事件的背後成因。由於香港本身並沒有制訂工程標準的政府部門或相關機構,回歸前政府主要引用英國標準(BS),遇上任何重大事故,觸動標準更新或重寫,有英國負責責成殖民地政府跟隨更新。但主權變更後,香港沿用英國標準,不過即使英國標準已經與歐盟標準進行大量合併重寫,香港政府卻因沒有相關機制和責任,導致大量法規和指引嚴重落後於國際,終於引致今次災難,是法治離不開政治的鮮明寫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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